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及拆解后零部件、废液的储存和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877 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
NY/T 1875-2010 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
GB 18597 危险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2128—2008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报废农业机械 scrapped agricultural machinery
达到国家农业机械强制报废标准或农业机械的权利人明示需要报废,或经检验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不具备农业作业能力的农业机械。
3.2 回收 recycling
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报废农业机械进行接收或收购、登记、标记、存储并发放回收证明的过程。
3.3 拆解 dismantling
对报废农业机械进行无害化处理、 拆除可再利用的零部件和主要总成;按各物品的材质种类分解存放;对机体和结构件等进行压扁或切割的程序和方式。
3.4 再利用 recycling
经过对废料的再加工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求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不包括使其产生能量的处理过程。
3.5 回收利用 recovery
经过对废料的再加工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求或者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使其产生能量的处理过程。
3.6 废液 waste liquid
存留在报废农业机械中的燃料、发动机机油、变速箱机油、传动机构机油、液压油、动力转向油、冷却液、防冻液、制动液等各种液体。
4、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应严格按照安全环保和循环利用的原则进行。
4.1.2 应解体销毁的发动机、变速箱、方向机、前后桥和机架(五大总成)应确保拆解后不能局部修理重新使用。
4.1.3 报废农业机械拆解操作人员应能满足规范拆解、环保作业、安全操作(含危险物质收集存储、运输)等相应要求。国家相关法规有持证上岗规定的,相关岗位的操作人员应遵守规定持证上岗。
4.1.4 报废农业机械拆解作业场地(包括拆解和存储场地)面积不低于300m2,其中,拆解场地应为封闭或半封闭车间,地面应防止渗漏,拆解车间应通风、光线良好,安全防范设施齐全;存储场地(包括临时存储)的地面要硬化并防渗漏。
4.1.5 报废农业机械拆解应具备必要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农业机械称重设备和起重运输设备、机架(机身)剪断设备、手持切割设备、压扁设备、拆解预处理平台、总成拆解平台及专业容器等。
4.1.6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应使用合适专用设备处理易燃易爆及危险性液体、气体、物品及部件。
4.2 回收要求
4.2.1 检查和登记
4.2.1.1 检查报废农业机械发动机、散热器、变速器、差速器、油箱等总成部件的密封情况。对于出现泄漏的地方,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收集泄漏的液体或封住泄漏处,防止废液渗入地下。
4.2.1.2 对报废农业机械主要信息进行登记并拍照,并在机身醒目位置贴上唯一性标识。主要信息包括:机主(单位或个人)名称、证件号码,报废农业机械牌照号码、品牌型号、机身颜色、车架号、发动机号、出厂年份、接收或收购日期等。
4.2.2 拆解预处理
4.2.2.1 拆除蓄电池、气泵、气罐和液压泵。
4.2.2.2 在拆解预处理平台使用专用工具和容器排空并分类收集农业机械内的废液,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
4.2.3 报废农业机械存储
4.2.3.1 报废农业机械存储应与其他废弃物存储分开,应避免侧放、倒放。
4.2.3.2 如需要叠放,应考虑农业机械承重安全性,使上下农业机械的重心尽量重合,以防掉落,且叠放时外侧高度不超过3m,内侧高度不超过4.5m,对大型农业机械应单层平置。
4.2.3.3 接收或收购报废农业机械后,应在6个月之内将其拆解完毕。
4.3 拆解要求
4.3.1 预处理完毕后报废农业机械应完成以下拆解。
a) 拆下油箱;
b) 拆除机油滤清器;
c) 拆除玻璃;
d) 拆除包含有毒物质的部件(含有铅、汞、镉及六价铬的部件);
e) 拆除消声器、转向锁总成、停车装置和电子控制模块;
f) 拆除车轮并拆下轮胎;
g) 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含金属铜、铝、镁的部件;
h) 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大型塑料件(仪表盘、液体容器等);
i) 拆除橡胶制品部件;
j) 拆解有关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4.3.2 应按照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所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拆解手册进行合理拆解,没有拆解手册的,可参照同类农业机械的规定拆解,尽可能保证零部件可再利用性以及材料可回收利用性。
4.3.3 各种零部件和材料都应以恰当的方式拆除和隔离。拆解时应避免损伤或污染再利用零件和可回收利用材料。
4.3.4 可再利用的零部件存入仓库前应做清洗和防锈处理。
4.3.5 应解体销毁的报废农业机械五大总成应选择如下任何一种处理方式进行。
4.3.5.1 发动机
a) 挤压缸体、曲轴及齿轮为块状金属 ;
b) 在缸体钻通孔至每个缸筒缸壁(直径大于50mm);
c) 在缸体切通孔至每个缸筒缸壁(直径大于50mm);
d) 冲击缸体及曲轴至变形,变形的程度大于原缸体外形尺寸的70%。
4.3.5.2 变速箱
a) 挤压箱体和齿轮轴为块状金属;
b) 在输入/输出轴轴承与密封结合处钻通孔(直径大于50mm);
c) 在输入/输出轴轴承与密封结合处切通孔(直径大于50mm);
d) 冲击箱体至变形,变形的程度为原箱体外形尺寸的70%。
4.3.5.3 转向机
a) 挤压壳体和蜗轮蜗杆为块状金属;
b) 冲击壳体和蜗轮蜗杆至变形,变形的程度为尺寸的70%。
4.3.5.4 前后桥前后桥应彻底切断。
4.3.5.5 机架、机身
4.3.5.5.1 有车架的报废农业机械,在车架的右前、左后的纵梁三分之一处切割下200mm。
4.3.5.5.2 无车架的报废农业机械,应将骨架部分挤压或冲击至变形。
4.3.6 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解体销毁的主要总成的报废农业机械也可根据企业的能力和条件,采取其他能完全解体销毁的报废方式进行处理。
4.3.7 在报废农业机械拆解及五大总成解体销毁过程中,每个环节保留10秒以上的视频资料。
5、 存储和管理
5.1 废液应使用专用密闭容器存储, 防止废液挥发,并交给合法的废液回收处理企业。
5.2 对存储各种零部件、材料、废弃物的容器和装置应进行标识,避免混合、混放。
5.3 容器和装置要防漏和防止洒溅,并对其进行日常性检查。
5.4 拆解后的所有的零部件、材料、废弃物进行分类存储和标识,含有害物质的部件应标明有害物质的种类。
5.5 拆解后的可再利用零部件应在室内存储,并标明“回用件”。
5.6 拆解后废弃物的存储应严格按照GB 18599和GB 18597要求执行。
5.7 各种废弃物的存储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5.8 固体废弃物应交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废物处理单位处理,不得焚烧、丢弃。
5.9 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来源:河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协会
(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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